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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75152号“U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15号
申请人:老猛了(北京)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5152号“U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926828号“柚欹茶饮 U-KI”商标、第40476595号“UKI”商标、第51322984号“UKI”商标、第51340864号“U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仅针对“植物饮料;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能量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果汁;”商品进行复审,放弃商标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经生效。至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UKI 商标 老猛了(北京)饮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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