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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4734号“橘木元电竞酒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45号
申请人:南京秀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苍南县龙港凯越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4734号“橘木元电竞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5201号“翠野养殖及图”商标、第21018977号图形商标、第30840426号图形商标、第30840398号图形商标、第37029859号“腓特烈酒吧 FREDRICK BAR及图”商标、第37019735号“FREDRICK BAR FF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经设计的汉字,并不是非规范汉字,不影响对“橘”、“竞”二字的识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知,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橘”、“酒”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橘木元电竞酒店及图 商标 南京秀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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