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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6286号“het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30号
申请人:玉环联派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6286号“het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也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82074号“HEATTECH”商标、第53306631号“HEITECH及图”商标、第G1108410号“HETTICH”商标、第942768号“HEWTECH”商标、第1278833号“HEWTECH”商标、第23319005号“HEXTECH”商标、第9543184号“HOTTECH”商标、第48650132号“HOTTECH 合科泰实业及图”商标、第4129818号“HET”商标、第8520816号“汇粹科技HET及图”商标、第10169822号“HET及图”商标、第12078386号“HET”商标、第33964806号“H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八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八均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热量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hettech”,与引证商标二、八、十一英文“HEITECH”、“Hottech”、“HET”、引证商标三至七、九、十二、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hettech 商标 玉环联派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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