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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6615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9:50关于第4376615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6615号“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2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汇金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标通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建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管道铺设和维护;2.砖石建筑;3.建筑;4.道路铺设;5.砌砖;6.工厂建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建筑施工监督;2.室内装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和检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第37类相关服务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转达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投标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金结算票据;
3、安全帽发票及实物照片;
4、网站截图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7类建筑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针对撤销决定另案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情况,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实际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多为被申请人自制材料,中标通知书仅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为中标人,后续还需与招标人签订代建服务合同,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代建服务合同及发票等相关履行证据,故无法证明该中标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3未显示复审服务,且实物照片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汇金控股HUIJIN HOLDING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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