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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4354号“首创文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73号
申请人:湖北首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4354号“首创文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967号“首创”商标、第16515311号“首创”商标、第37855654号“首创及图”商标、第63609474号“首创犇牛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首创文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汉字“首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首创文旅 商标 湖北首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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