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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1210号“大时代直通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18号
申请人:重庆美尚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1210号“大时代直通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文字“大时代直通车”,为一个词语出现,申请商标名称与所申报的服务项目内容无关联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服务特点。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要品牌,以大量投入宣传和使用,并在宣传和使用中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间建立唯一指定关系,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5413号“DO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较为突出醒目,更易为消费者所识别和记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听器验配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助听器验配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大时代直通车及图 商标 重庆美尚眼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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