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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77887号“S SHID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58关于第62977887号“S SHID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91号
申请人:咸阳联众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7887号“S 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7069号“创鑫时代 S CXSD及图”商标、第10570900号“W SHIDAI及图”商标、第12881264号“白井 SHR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SHIDAI”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SHIDAI”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S SHIDAI及图 商标 咸阳联众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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