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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79173号“TELL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36号
申请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79173号“TELL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TELLGEN”最早已由申请人注册,该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过持续多年的宣传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商标的再次申请注册,具备可注册性。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57305号“TELIGEN”商标、第55028868号“TeLIg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且两件引证商标均是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并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已与申请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相关报道;产品出口证明、实物图与标签图;产品概览;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共存的同意函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55665号、商评字[2022]第000011804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均处于诉讼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LLGEN”与引证商标一“TELIGEN”、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TeLIgen”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同意函公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TELLGEN 商标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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