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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2411号“胖尔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40号
申请人:厦门汇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炬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2411号“胖尔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伸保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21490号“胖儿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且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胖尔乐 商标 厦门汇聚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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