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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6002号“帝都D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25号
申请人:泉州市帝都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6002号“帝都D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01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属于一个集团名下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可识别为“DIDU”,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帝都DIDU 商标 泉州市帝都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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