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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06739号“AL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47号
申请人:安徽元气森林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6739号“AL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19400号“AIMO AIMO TOWN 埃蒙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7917730号“ALMO及图”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MO”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ALMO 商标 安徽元气森林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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