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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72839号“MAIN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00关于第59772839号“MAINSTRE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14号
申请人: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72839号“MAINSTR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8794号“MANSTREET 曼斯莱帝及图”商标、第47779440号“MAINSTREAM”商标、第3586347号“MAINSTREAM 主流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1. 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尚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三在“鞋;运动鞋;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帽子”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童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雨衣;帽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雨衣;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MAINSTREET 商标 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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