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532524号“伍六七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38号
申请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43532524号“伍六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2775669号“伍六七及图”商标、第35225728号“刺客伍六七KILLER·SEVE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伍六七”是申请人动画主角名,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具有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版权使用许可协议;
3.相关视频截图;
4.所获荣誉;
5.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6.相关销售资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1.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牙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4类整形外科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伍六七及图”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且字体及设计风格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是作品的整体表现而非文字构成,争议商标标识为经简单设计的“伍六七”,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相关美术作品的标识表现形式差别显著,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动画主角名称不能单独、完整的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伍六七及图 商标 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720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0758430号“丰动 新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2415号“CENF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46962号“Holiland Select H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970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459804号“旭辉 XUHU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144325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763397号“光明酪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945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