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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9218号“REG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59号
申请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9218号“RE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31720号“RE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71041号“REG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0605号“REGENT BY PANC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其余复审商品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GEN及图 商标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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