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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4387号“硅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37号
申请人:深圳市硅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4387号“硅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整体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构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多个 含“硅”商标在第9类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初审公告信息页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硅派”,其中“硅”是一种非金属元素,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硅派 商标 深圳市硅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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