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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8714号“钉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6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8714号“钉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46316号、第27472626号、第32304126号、第476108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一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中介服务;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中介服务;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钉桥 商标 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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