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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04381号“HUA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30 07:17: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74号
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亳州市雅丽百花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6904381号“HUA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华HUATAI”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内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57470号“華Hua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竞争者,必然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模仿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将对申请人及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2、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识别性,不具有欺骗性,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品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HUATI”与“花体”具有较强关联性,经大量使用及宣传推广,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并未进行任何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其造成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版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厂区照片、检测报告、印刷合同、加工合同、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HUATI”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Huatai”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HUATI 商标 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