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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03718号“独角鲸 Narwh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30 07:34:47关于第26603718号“独角鲸 Narwha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市问鼎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晓敏
申请人因第26603718号“独角鲸 Narwh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646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22日至2021年0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疫情原因和双减政策,申请人一直无法使用商标,申请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双减政策网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现场表演;体育野营服务;演出座位预订;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因疫情原因和双减政策,其一直无法使用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冠疫情、政府防控措施及双减政策等对其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产生何种政策性限制,疫情原因亦不涉及本案指定使用的2018年9月至2019年期间,因此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独角鲸 Narwhal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