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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8913号“大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30 07:3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宇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8913号“大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3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插头告示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4111号商标、第3012627号商标、第301262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大宇 商标 深圳市大宇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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