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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633839号“三国麻将风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30 07:3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71号
申请人:乔沈 委托代理人:尚标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爽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22633839号“三国麻将风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2、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或者时间特点,并且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争议商标系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三国麻将风云”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生产时间、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或者时间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指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商标设计过于简单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