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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6905号“FOCUS TRAINING CA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07:35:59关于第64566905号“FOCUS TRAINING CA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51号
申请人:范政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6905号“FOCUS TRAINING 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一定的消费人群。申请商标使用在35类服务上,完全可以区别于其他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实体门店截图、宣传视频以及抖音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FOCUS TRAINING CAMP”构成,可译为“集中训练营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FOCUS TRAINING CAMP 商标 范政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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