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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4967号“邦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07:5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09号
申请人:孙国锋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4967号“邦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5368号“大邦DA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渣滓(饲料);牲畜饲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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