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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15633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08:4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11号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5633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55678号“得宝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得宝”与引证商标文字“得宝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广告;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得宝 商标 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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