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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4037号“三尊大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14号
申请人:四川三尊大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4037号“三尊大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道教三尊”区别明显,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三尊”即“道教三尊”,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第3、9、18、20、21、22、24、25、29、30、32、33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40、41、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三尊大苏 商标 四川三尊大苏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