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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7387号“石花SHI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41号
申请人:史双龙 委托代理人:鲸诚(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7387号“石花SHI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8700号“花石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先已有第32791188号“石花SHIHUA及图”商标、第37926307号“石花SHIHUA”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含义有别,且鉴于申请人在先第37926307号“石花SHIHUA”商标为有效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在先商标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基本相同,故在此基础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