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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1996号“法律合唱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10:3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47号
申请人:无锡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1996号“法律合唱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法律”与“合唱团”两个固有词汇的组合具有其特殊意义,整体独创性较强,能够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法律圈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将其看成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法律合唱团 商标 无锡与格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