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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1889号“华喆康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1 10:3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8号
申请人:扬森(天津)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1889号“华喆康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42637号“华康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喆康得”,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乳清蛋白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资料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华喆康得 商标 扬森(天津)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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