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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84072号“TW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18: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71号
申请人一: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二: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对第38984072号“TW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其简称“TWE”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56348号“TWEGLOBAL”商标、国际注册第1067070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3775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英文商号“TREASURY WINE ESTATES”的简称“TWE”构成混淆性近似,指定使用的服务也属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母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第12类、第39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有“TWEO”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和商号的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TWE”有关商标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富邑葡萄酒集团的网络报道、富邑集团年报;2、相关商标转让证明材料、授权同意书、许可协议、经销合同及授权书;3、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文献、检索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4、网络销售页面、进口量统计等;5、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材料;6、在先案件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7、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证据2在副本中未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1738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驳回,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推广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TWE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TW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在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其余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其“TREASURY WINE ESTATES”商号多使用在葡萄酒相关行业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TREASURY WINE ESTATES”字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TWEO 商标 深圳前海诶加无障碍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