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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5376号“MUR 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3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墨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5376号“MUR 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39393号“MUR”商标、第58987277号“M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承保、电子转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MUR 2 商标 深圳市墨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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