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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3211号“吉祥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435号
申请人:深圳市杨帆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3211号“吉祥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5662号商标、第4725658号商标、第6924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烫发钳;打孔器(手工具);捣碎用研钵(手工具);美工刀;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磨具(手工具);剪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吉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烫发钳;打孔器(手工具);捣碎用研钵(手工具);美工刀;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吉祥斋 商标 深圳市杨帆服饰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