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292331号“榆林牌 YU L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5:21关于第61292331号“榆林牌 YU L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311号
申请人:麦迪逊唯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2331号“榆林牌 YU L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决定放弃0502群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7474号“老榆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榆林”指“榆树林”,具有其他含义。“榆林”作为地名不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2、经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501群组有止痛药、局部止痛药膏、止痛药膏、医用草本药膏、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人用药、中药成药、贴剂商品。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0502群组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对0502群组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0501群组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止痛药、局部止痛药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的“榆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榆林牌 YU LAM及图”整体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榆林牌 YU LAM及图 商标 麦迪逊唯顶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