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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19443号“猿•灯塔PROGRAMMER'S BEA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57BEA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706号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海纳星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对第44919443号“猿•灯塔PROGRAMMER'S BEA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教育科技独角兽,其以“猿辅导”、“猿题库”为重点的“猿”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成熟,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建立了唯一指向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40527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7566号“猿辅导”商标、第31536731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9600号“猿题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 在明知的情形下抄袭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简介、荣誉证书;国图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材料、用户量与销售额、广告合同、行业报告等知名度证据;2、申请人“猿”系列商标创意思路、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3、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商标注册信息;4、在先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等。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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