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41889号“MAM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1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1889号“MAM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4507号“Mam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96892号“Mam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25706号“Mam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86991号“Mia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386384号“MAO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整体外观、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决定撤销在牙膏;去污粉;去污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用香料;夹克油;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决定撤销在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用香料;夹克油;去污剂;牙膏;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MIA”与引证商标一“Mamiai”、引证商标五“MAOMIA”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婴儿用);婴儿用润肤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