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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2269号“PRODI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693号
申请人:康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2269号“PRODI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6126A号“奇才QUC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防盗装置;智能手机;计步器;耳塞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PRODIGY 商标 康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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