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617658号“郑记日月籼Riyuex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7:56关于第38617658号“郑记日月籼Riyuex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8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日月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煲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38617658号“郑记日月籼Riyue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iyuexuan及图”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Riyuexuan及图”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未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未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6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Riyuexuan及图”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