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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6040号“唐朝速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076号
申请人:唐朝国际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6040号“唐朝速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61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船只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货运;运输信息;旅客运送;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递送(信件和商品);安排游览”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货运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唐朝速递 商标 唐朝国际物流(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