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948553A号“光电联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正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富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8553A号“光电联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315号决定,于2022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清单、经公证的商品照片、店铺照片证据中销售清单、商品照片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头发用吹风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加盟商对复审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19910750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1、线下店铺情况及店铺在百度地图时光机功能中的截图;2、公众号信息截图;3、产品图片、销售清单;4、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及相关主体营业执照。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卷,申请人在该案中称与第19910750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共用证据。经核实,除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外,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5、产品图片公证书;6、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逾期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2)渝渡证字第5070号、第5071号、第5072号、第5073号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水管龙头、抽水马桶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8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线下店铺情况及店铺在百度地图时光机功能中的截图、公众号信息截图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产品图片、销售清单、店铺照片为自制证据,其中产品图片、店铺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部分产品图片体现的商品为矿灯商品,非复审商品。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及相关主体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公证书证据或体现的商品非复审商品,或缺乏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客观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相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逾期证据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部分证据未对决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