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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63379号“Kaka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6976号重审第0000000534号
申请人:万士博(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6976号《关于第44863379号“Kaka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55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26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无效宣告。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该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当由万士博公司负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Kakato及图 商标 万士博(亚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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