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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88642号“MOON APP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27关于第61388642号“MOON AP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52号
申请人:费西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8642号“MOON AP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新鲜苹果”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新鲜苹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3556593号“冰轮 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8041010号“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和整体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新鲜苹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新鲜苹果”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商品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苹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MOON APPLE 商标 费西恩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