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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37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56关于第617937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930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3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64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2589号“LO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32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457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42008号“EO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906393号“SOL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13869号“伏特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电池、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电池、眼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LOAG及图 商标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