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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9150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30关于第5069150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67号
申请人: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顾松祥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50691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范思哲”、“VERSACE”及图形商标在服装、饰品、化妆品、家居家具等相关领域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之间也产生了直接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15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8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等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25件商标,大多是对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及品牌介绍,广告宣传资料,产品销售资料,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版权登记证,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或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转让信息,其他品牌信息介绍等证据材料(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大衣、围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受让了2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1903785号、37359950号等图形、PRLAIDA及图、POGGIANTI及图、CD Christia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整体构图要素、所绘事物、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范思哲”、“VERSACE”及图形商标在服装、饰品、化妆品、家居家具等相关领域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之主张属于《商标法》十三条的调整范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虽可证明其“范思哲”、“VERSACE”及图形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范思哲”、“VERSACE”及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图样整体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对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规定所称的不良影响亦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经查实,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转让信息、其他品牌信息介绍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受让了二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1903785号、37359950号等图形、PRLAIDA及图、POGGIANTI及图、CD Christian等数量众多的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或提供实际市场商业使用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注册申请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种行为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AITO 商标 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