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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0407号“EGG BOM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39号
申请人:上海瑞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0407号“EGG BO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02103号“egg bomb”(第29类)商标、第46302103号“egg bomb”(第30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egg bomb”是申请人名下的滑蛋土司加盟品牌,“egg bomb”系列商标是申请人从2019年就开始打造的商标标识,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宣传推广、产品销售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EGG BOMB 商标 上海瑞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