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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0694号“TAICHI DT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5:42关于第61650694号“TAICHI DT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321号
申请人:东方博诺(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0694号“TAICHI DT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04677号“我的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发布清算组备案信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