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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4256号“筑桥 THE BRID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8:25关于第61574256号“筑桥 THE BRID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12号
申请人: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4256号“筑桥 THE B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451号“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8725号“THE BRIDGE WAYFARER TRADITIONAL TRAVEL COMPANY WORLDWIDE LABEL SINCE 196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类国际注册第631718号“THE BRI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类国际注册第767979号“THE BRIDGE WAYFARER TRADITIONAL TRAVEL COMPANY WORLDWIDE LABEL SINCE 196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8586号“THE BRI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565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02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5、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549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THE BRIDGE”与引证商标三 “THE BRIDGE”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筑桥 THE BRIDGE 商标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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