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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1255号“元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611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1255号“元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1208106号“元旅”商标、第21814968号“元旅”商标、第32308488号“园旅”商标、第57295385号“园旅 园旅学苑 LANDSCAPE ENTREPRENEURS STUDY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旅客;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摄影;翻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船只运输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元旅”与引证商标三、四所含文字“园旅”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翻译;组织表演(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组织舞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棚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登山向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元旅 商标 重庆元旅时代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