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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6824号“维斯制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554号
申请人: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6824号“维斯制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8691号“真维斯 JEANSWEST”商标、第36033664号“金维斯”商标、第43780272号“金维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维斯制药”与引证商标一所含中文部分“真维斯”、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金维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维斯制药 商标 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