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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6820号“供销满堂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0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17号
申请人:监利供销满堂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6820号“供销满堂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40585号“乌江满堂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20558号“满堂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80236号“满堂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17227号“满堂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08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保留2902类似群组,放弃其他商品的复审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2902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除2902类群组外的商品,故本案复审商品仅为“龙虾(非活)、小龙虾(非活)、冷冻鱼”三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供销满堂红”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供销满堂红及图 商标 监利供销满堂红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