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65738号“Vano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0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53号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5738号“Van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7540号“VANY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Vanotech”与引证商标文字“VANY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化学研究;化学研究;医疗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Vanotech 商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