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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8416号“爱焙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470号
申请人:山东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8416号“爱焙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5828号“焙爱 ANGEL BAKING &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糕点;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包;糕点;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糕点;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爱焙工坊 商标 山东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