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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8078号“ON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28号
申请人:广东昂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8078号“O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8093号“OP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53221A号“OK-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网络资料、申请人所获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分析仪器、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分析仪器、光探测器(用于测量渗入分析和包装检漏时气态样本中分析物的浓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存续状态不是确定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ONTECH 商标 广东昂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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